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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网红视频” 长沙一家MCN机构被起诉
华声在线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7日 16:50
华声在线
2024年04月17日 16:50

  把抖音平台上的网红短视频“搬运”到哔哩哔哩网站(简称B站),还照搬了用户名、头像,长沙一家MCN机构被起诉到长沙天心法院。4月17日,法院通报该案,被告公司被判赔偿6万元。

  “王蓉 仨娃妈”起诉MCN机构

  抖音平台“王蓉 仨娃妈”账号拥有700余万粉丝,上亿点赞,由原告王蓉注册使用,发布内容是其个人家庭生活中一些有创意的短视频。

  王蓉的视频走红后,B站上也出现了一个“王蓉_仨娃妈”的账号。使用同样的账号名、同样的头像,该账号还原样照搬了王蓉在抖音平台上分享的20余条短视频。

  B站上该账号注册人为杜某,绑定的MCN机构为长沙某文化公司。双方通过《账号权属确认函》约定:“注册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对账号项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王蓉以MCN机构即长沙某文化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账户上所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短视频,并变更账号名称和账号头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王蓉起诉后,涉案账号上发布了对她的道歉信息,并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将道歉内容截图发给了王蓉的代理律师。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账号是他人账号,并非该公司所注册;公司没有盗用王蓉的视频素材进行盈利,侵权行为与他们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6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发布短视频的账号名称与原告姓名一致,账号头像与视频出镜人原告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原告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原告对通过自己账号发布的、以自己为主角创作的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涉案账号发布原告的短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前,涉案账户中短视频已删除下架、账号名称及头像均已更改。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严惩“剪刀手”“搬运工”

  本案承办法官魏立宇介绍,短视频既是普通人记录生活、表达自我的重要形式,也逐渐成为经济社会、舆论宣传、信息传播、文化建设的新型媒介。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则属于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连接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者和广告商的MCN机构,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他们实现稳定的商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创新发展。但利益的驱动下,部分自媒体、MCN机构已沦为通过擅自搬运、剪辑、传播他人内容牟利的“剪刀手”“搬运工”。长此以往,不但直接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会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为此,法院将通过严惩侵权行为,进一步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同时也呼吁相关人员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平台监管,完善技术应用。

【编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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