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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实施意见》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湖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09:39
湖南日报 2021年01月14日 09:39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完善,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进救助对象精准、救助政策衔接、救助资源统筹、救助信息共享、救助效率提升,逐步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帮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家庭或个人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3.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逐步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2022年市辖区城乡低保标准水平基本实现统筹,其他县市稳步推进。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进一步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水平。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精准救助,原则上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实施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提质升级行动。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加强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经本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

  5.完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制定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并结合财力状况、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当年的低保标准。省政府每年制定和公布全省最低指导标准,市州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照护市场价格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建立省与市县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机制,明晰社会救助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类分档确定省与市县分担比例。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对核查机制。对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入户等方式,定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动态调整救助标准水平。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健全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和村(社区)及时发现报告制度。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7.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

  8.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等家庭的子女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纳入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次资助。落实高中和中职特困学生免学费政策,为高校特困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加大残疾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助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三补”政策,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实施送教上门。

  9.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低保户、孤儿等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困难残疾人户实施住房托底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0.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职业指导、介绍等服务,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

  11.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出台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救助标准。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2.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办法,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时限。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减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照护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急难型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跟进救助。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14.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公安、城管加强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各级民政部门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安全监管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为滞留3个月以上的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帮扶。

  15.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水平,将陷入困境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6.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承担或承接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现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群众,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应当建立统一的救助热线平台,接听受理困难群众求助。

  17.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灾害等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综合救助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社会救助事项受理、办理纳入全省基层公共服务系统。

  18.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逐步将低保、特困供养、小额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要求。

  19.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推行“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为特殊困难群体开展访视照料、心理疏导、康复服务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支持福利院、敬老院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提供服务。

  20.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平台。融入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通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信息,融合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大救助平台,实现救助需求统一收集、救助对象统一核对、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救助结果统一发布。建立困难群众大数据库,健全困难群众线上预警发现机制。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21.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量的2%。发挥基层社工站作用,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救助类社会组织扶持培育,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衔接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志愿服务和爱心活动。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加强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宣传。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建设,提升经办能力。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社会救助工作,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村级设立民生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救助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强化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行为,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将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统筹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按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编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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